滁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滁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优秀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共青团滁州市委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滁州市企业家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中文简称:市青企协;英文译名为:ChuZhou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ZYEA。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服务滁州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组织和引导全市广大青年企业家为打造滁州“经济升级版”,努力贡献“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滁州市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滁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共青团滁州市委员会机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青年企业家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开展培训、研讨、学习考察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
(二)加强青年企业家与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举办经济洽谈、商务考察,加强青年企业家与国内外有关青年团体和青年企业家的友好交往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
(五)举办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青年企业家业余生活;
(六)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评选、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
(七)引导青年企业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为促进滁州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八)紧密结合滁州经济发展形势,加大在非公经济组织中发展会员的力度,优先发展非公经济领域青年企业家。
(九)指导县级青年企业家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滁州范围内或外地滁州籍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四)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所从事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关联度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金融人士、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士可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推荐和自荐。各团县(市、区)委、市直企业团委可以推荐会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荐;
(三)审核。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
(四)批准。秘书处进行审核后提交会长批准;
(五)入会。会长授权秘书处下发入会通知。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本会提供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个人会员所在企业符合建团条件的,须成立团组织。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团体会员的会长、秘书长分别担任本会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席位常务理事、席位理事时,须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五)召开会员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
(六)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一)届满退会。协会一届届满后,全体会员自动退会。
(二)申请退会。书面申请,秘书处报会长批准后准予退会。
(三)劝退。会员如逾期不交纳年度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长授权秘书处对其劝退。
(四)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团市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八)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市青企协;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由会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由团市委推荐,由理事会审议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名誉会长职位,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由青年企业家担任,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诀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执行会长轮值制度,执行会长由副会长按季度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策划、领办、组织协会季度活动。
(四)召集和主持相关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设在团市委青工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执行会长执行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协助执行会长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由团市委青工部部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徽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徽为飞翔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象征企业的齿轮,意喻着青年企业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本会的会徽与中青企协的会徽基本图案相统一,以文字相区别。
第三十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开展活动的地点可以悬挂;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徽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正当方式筹款;
(五)利息;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长30000元/届;副会长15000元/届;常务理事、副秘书长7500元/届;理事5000元/届;会员3000元/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团市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团市委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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