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各团委:
为迅速落实团中央十六届二中全会、团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发挥共青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团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共青团“滁州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习人员范围
见习人员主要包括:1、高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已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2、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3、青年农民工;4、有就业创业愿望的社会青年。
二、基地建立标准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
(二)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
(三)每年至少安排一个见习周期,每期一般为1至2个月;
(四)每期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五)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六)见习结束之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七)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企业见习的青年。
三、建立程序
(一)用人单位同意建立见习基地并填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之后,由团市委授权各相关团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并授牌。
(二)首批见习基地由团市委授牌。挂牌期限一般为2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业实际进行调整,2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四、见习人员组织
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工作由申报主管团组织负责,具体与学校团委、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联系。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业和学校协商。
五、见习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以企业为主,由企业与见习人员鉴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3、4),高校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日常管理仍以学校为主。见习基地所在团委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与见习人员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2009年3月20日前,确定首批见习基地名单;
(二)2009年3月31日前,团市委、各相关团组织分别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布首批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三)2009年4月20日前,按照岗位需求完成见习人员招收工作,并与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将对接结果汇总到团市委统一报团省委;
(四)2009年4月底起,见习人员陆续到岗见习;
(五)2009年12月,进行活动阶段性总结,团市委将评选表彰一批示范基地。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是2009年全团工作重点,建立共青团“滁州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是团市委服务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团组织接到文件后,要及时落实,从全团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确保数量。各县(市、区)团(工)委组织须上报3个以上所在区域的见习基地;各直属企业团组织须上报1个见习基地;其他直属团组织根据自身需求,积极参与,不做数量要求;各县(市、区)、直属大中专院校团组织要先期做好见习人员摸底工作,为岗位对接做好准备工作。
(三)按时申报。各相关团组织将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填写完整后,于2009年4月5日前以电子版的方式发至团市委青工部。
(四)加大宣传。各相关团组织要以此次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契机,深入基地,实地考核,与见习基地领导沟通交流,积极争取,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促进青年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未尽事宜,请与团市委青工部联系。
联系人:杨文萍, 联系电话:3029640 ,电子邮箱:yangwp1111@126.com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3)
5、滁州市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2009年2月12日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方: (企业)
乙方: (滁州团市委授权各相关团组织)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在校大中专学生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 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_____月,乙方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业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鉴订见习协议规定;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为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取消甲方的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资格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和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团市委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模本1:适用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第一条 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所在学校团委、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学校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学校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第五条 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学校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模本2:适用于已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第一条 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 (团组织)、人力资源市场推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第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负责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第五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单位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三、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模本3:适用于有就业创业愿望的社会青年或青年农民工)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第一条 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乙方学习务工技能,增强和提升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见习岗位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第五条 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推荐单位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条 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