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面向社会募集捐赠,扩大“希望小学建设基金”,长期资助农村贫困地区乡村小学改造危旧校舍,建设希望小学,促进希望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希望工程“合法、诚信、公开、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是希望工程服务商标拥有人。资助建设希望小学,是希望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以希望小学名义开展的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希望小学的捐建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中国青基会和经中国青基会授权可使用希望工程服务商标,进行筹款、基金管理和资助活动的机构。
二、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的募集
(一)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依法面向社会募集捐款,建立“希望小学建设基金”。
(二)募捐须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三)接受捐款、捐物,均须履行捐赠手续,开具专用捐款(免税)收据。
(四)接受捐赠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如捐赠人无故不履行协议,须依法维护权益。
(五)资助建设希望小学的捐助标准由中国青基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参照执行。对捐款数额较大、有长期捐助意愿的捐赠人,可在“希望小学建设基金”下设立以捐赠人指定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六)捐赠人如以义卖、义演等方式面向社会为“希望小学建设基金”筹款,须经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授权。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中国青基会对全国“希望小学建设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统一规则,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希望小学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希望小学的资助活动,专款专用。
(三)“希望小学建设基金”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希望小学建设基金”专账,进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四)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执行中国青基会制定的年度统计制度,运用中国青基会开发的“希望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对希望小学的捐建实施管理。
(五)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统一执行希望小学捐款总额中的10%作为管理和行政费用的公示约定制度。
三、资助项目安排
第七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要贯彻希望工程的宗旨和希望小学“雪中送炭”的原则,制定希望小学的援建规划,做到希望小学的总体布局、捐赠人的意愿、受助人的需求相统一。
第八条 希望小学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受捐款后,再安排希望小学的资助项目。
第九条 希望小学应建在农村贫困地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校存在大面积危房,急需重建,或因学生规模扩大,急需改(扩)建校舍。
(二)学校应为乡村完全小学,学校学生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70人。
(三)学校应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和教育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便于形成一定规模,有利于学校长远建设,能保证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要避免学校建成后被取消、撤并等问题的出现。
(四)学校校址的选择应执行教育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应具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功能,希望工程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舍、课桌凳、食堂、厕所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四、资助项目的申请、准备和批准
第十一条 符合希望小学建设条件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建校申请并填写中国青基会统一设计的《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附件1),上报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定,并征询捐赠人意见。对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向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准备书》(附件2)、《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附件3)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附件4)。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准备书》的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根据《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准备书》中明确的希望工程资助金额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资金匹配能力,确定建校资金总规模。
1、就匹配资金的数额、来源形成书面决议;
2、建立“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集中管理地方匹配资金、希望工程资助资金及其他指定用于希望小学建设的资金;
3、以财政拨款方式为县级希望工程工作机构(团县委)匹配希望小学建设专项工作经费,数额不低于资助资金总额的2%。
(二)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希望小学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除校舍、食堂、厕所等项目外,还须包括课桌凳的配备和纪念碑的设计。
(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施工单位。希望小学的建设施工单位须具有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四)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以对希望小学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五)确定工程质量检验单位,完工时对全部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六)确定审计部门,以对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专户实施专项审计。
(七)上述相关工作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在希望小学建校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若需新增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学校用地的规定负责解决。
第十五条 在完成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报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对《希望小学援建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加以审定: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立项;符合要求的,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在《希望小学援建项目协议书》上签字,并将签字文本送达县级人民政府。送达后,小学可开始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受助人代表,对希望小学的建设管理包括进度、资金、质量等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希望小学的建设周期为:从奠基到竣工应不超过10个月,北方地区包括冻土期应不超过12个月。
五、建校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希望小学建设资金的划拨遵循与工程进度及质量挂钩的原则。
第二十条 希望小学的资助款分两次划拨:
(一)主体工程封顶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填报《希望小学援建项目中期报告》(包括主体工程封顶照片和工程监理报告)(附件5),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对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建校资助资金的50%。
(二)工程全部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向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填报《希望小学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学校竣工照片、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证明)(附件6),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对该报告审核批准后,下拨建校资助资金的另50%。
第二十一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在划拨希望小学建设资助资金时,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捐赠人和相关机构,以利社会监督。建设资助资金如需地方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转拨,地方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资助资金后的7日内,应将建设资助资金转拨到位。转拨时,须向县级人民政府发出转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上级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希望小学建设资金”专账中不得列支工作经费、公关、招待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若经过质量检验和审计,发现希望小学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和资金管理问题,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可视情节要求受助人代表出资重建或收回资助资金以及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六、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统一命名为“希望小学”,并由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授发统一设计的校牌。
第二十五条 希望小学建成后,应在校园内纪念碑上刻立碑记,镌刻捐赠人捐资建校的功绩,昭示后人。
第二十六条 建成后的希望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希望小学要在新学校投入使用和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组织一堂“公益教育课”,向学生介绍希望工程,宣传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要积极参与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组织的“中华古诗文诵读”、“希望小学校园歌曲学唱”等校园文化活动;学校建成一周年后,须向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填报《希望小学竣工周年报告书》(附件7),汇报学校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应继续动员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希望小学给予后续扶持,跟进培训教师和援建希望图书室、希望网校等资助项目。
七、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希望工程基金管理机构应为捐赠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一)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就学校的选址、建设规划、建设周期、建校资金构成等征得捐赠人认可。
(二)在希望小学建设过程中,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三)希望小学竣工后,向捐赠人送交希望小学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学校建设前后的照片、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希望小学师生给捐赠人的汇报信等。
(四)捐赠人如有要求,可以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希望小学命名。
(五)鼓励建成后的希望小学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希望小学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情况。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订权在中国青基会;原希望小学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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