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工具
(1)儿童权利意识问卷。在前文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参阅大量儿童生活中的权益事件,结合对初中儿童的访谈,编制儿童权利意识问卷。通过因素分析,最终确定问卷结构由三个分量表22个题目组成。三个分量表分别为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
表2:儿童权利意识问卷结构
采用主成分分析,最大方差旋转法,限定生成4个因子,结果发现原来构想的权利评价题目与权利行为倾向题目落在一个因子上,且碎石图显示因子3与因子4之间的特征值之差值比较大,而因子4之后诸因子特征值差值均比较小,故再次进行因素分析,限定生成3个因子,结果发现问卷中的11、14、17、23、24、25、26、32和36题共同度低于0.2,15题在因素1和因素2上的区分度不明显,31题在因子2和因子3上的区分度不明显,将其剔除后再次进行因素分析,结果如表2。
因子1包括10个题目,命名为“权利认知”,因素负荷为0.667-0.480,因子2包括6个题目,命名为“权利情感”,因素负荷为0.696-0.541,因子3包括6个题目,命名为“权利行为倾向”,因素负荷为0.770-0.469。3个因子对总变异的累积解释率约为38%。KMO和Bartlett检验表明采样充足度高达0.813,显著度小于0.001。信度分析表明,因子1、因子2和因子3的Cronbacha系数分别为0.78、0.72、0.65,总问卷的内部一致性信度为0.76。
3个因子的相关在0.062-0.385之间,显著性水平为0.01;3个因子与问卷总均分的相关在0.505-0.793之间,显著性水平为0.01。各因子与条目的相关情况如下:权利认知分量表各条目间的相关为0.122-0.586,各条目与分量表之间的相关为0.448-0.664;权利情感分量表各条目间的相关为0.174-0.425,各条目与分量表之间的相关为0.568-0.704;权利行为分量表各条目间的相关为0.107-0.445,各条目与分量表之间的相关为0.490-0.734。以上相关显著性水平均为0.0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权利意识问卷具有较好的结构效度。
(2)家庭社经地位(Socioeconomic status,SES)问卷。本研究参照师保国等人的研究【4】,以父母职业和受教育程度作为衡量家庭SES的指标。将父母职业分为5类,受教育程度分为6类,由被试根据自身情况做出选择,对这些选择分别赋值。最后,把职业等级和受教育程度所得的值加起来,总分作为家庭SES的指标值,其分布范围在4~22之间。
(3)父母教养方式问卷。Steinberg等人1992年编制的父母教养方式问卷(修订版)【5】,王树青等人对其进行了中文版的修订【6】,修订后的问卷包括3个分量表,父母接受/参与、严厉/监督和心理自主,共26个题目。修订后的问卷题目为5点记分。接受/参与维度的a系数为0.84,严厉/监督维度的a系数为0.67,心理自主维度的a系数为0.74。
三、研究结果
1.权利意识的性别、年级和城乡效应
(1)对权利认知的分析。以权利认知作为因变量,城乡(城市/农村)、性别和年级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初中儿童权利认知存在极其显著的城乡主效应(F(1,885)=25.677,P<.001)和年级主效应(F(2,885)=24.578,P<.001),城市初中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极其显著地高于农村初中儿童,初二年级和初三年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极其显著地高于初一年级儿童(见表3),性别主效应不显著;城乡与年级之间存在极其显著的交互作用(F(2,885)=8.092,P<.001)。
表3:不同年级、性别儿童权利认知得分的城乡比较
进一步简单效应检验发现,初一年级和初三年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存在极其显著的城乡差异(t=4.398,t=4.100,P<.001),城市儿童得分显著高于农村儿童,而初二年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不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t=-0.203,P>.05),见图1。
图1:权利认知得分的城乡、年级交互作用
(2)对权利情感的分析。以权利情感作为因变量,城乡(城市/农村)、性别和年级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初中儿童权利情感存在极其显著的城乡主效应(F(1,885)=7.623,P<.01),城市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显著高于农村儿童(见表4),不存在性别和年级主效应;城乡与年级之间存在显著的交互作用(F(2,885)=5.885,P<.01),进一步简单效应检验发现,初一年级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存在极其显著的城乡差异,(t=3.587,P<.001),城市儿童得分显著高于农村儿童,初二和初三年级儿童城乡不存在显著差异(t=-0.807,t=1.478,P>.05),见图2。
图2:权利情感得分的年级、城乡交互作用
表4:不同年级、性别儿童权利情感得分的城乡比较
(3)对权利行为倾向的分析。以权利行为倾向作为因变量,城乡(城市/农村)、性别和年级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初中儿童权利行为倾向存在显著的年级主效应(F(2,885)=21.143,P<.001),初一年级的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显著高于初二年级和初三年级,初二年级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显著高于初三年级儿童(M7年级=3.98,M8年级=3.79,M9年级=3.59);性别主效应显著(F(1,885)=3.907,P<.05)男生的权利行为倾向强于女生(M男=3.85,M女=3.70)(见图3);不存在其他主效应和交互作用。
图3:男女儿童权利行为倾向的年级差异
(4)对权利意识三种成分的比较。以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作为被试内变量,进行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显示权利意识三种成分的得分存在极其显著的组内差异(F(2,896)=368.762,P<.001)。权利认知得分(M=4.26)极其显著地高于权利情感(M=3.48)和权利行为倾向(M=3.77)得分,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极其显著地高于权利情感得分。
2.父母教养方式与儿童权利意识
根据父母教养方式中接受/参与和严厉/监督两个维度的标准化分数进行快速聚类,使用Steinberg等人的分类标准划分出权威型(在两个维度上得分均高)、溺爱型(接受/参与得分高,严厉/监督得分低)、专制型(接受/参与得分低,严厉/监督得分高)和忽视型(两个维度得分均低)4种教养方式【7】。在本研究样本中,权威型、溺爱型、专制型和忽视型4种教养方式的学生数分别为316人、352人、146人和83人。具体聚类结果见表5。
表5:父母教养方式聚类结果
分别以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为因变量,以父母教养方式类型为自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的权利认知(F(1,893)=3.485,P<.05)和权利行为倾向(F(1,893)=15.688,P<.001)有显著影响,具体而言,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认知得分显著高于忽视、专制和溺爱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忽视、专制和溺爱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认知得分不存在显著差异;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显著高于忽视、专制和溺爱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溺爱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显著高于忽视和专制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他两两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见图4、5)。未发现父母教养方式对权利情感的显著影响。
图4:不同教养方式下儿童的权利认知比较
图5:不同教养方式下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比较
3.社会经济地位与儿童权利意识
(1)社会经济地位与儿童权利意识各成分之间的相关分析。将儿童的社会经济地位得分与权利意识各成分得分进行双变量相关分析,结果显示:儿童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与其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之间存在极其显著的正相关,与其权利行为倾向之间的相关不显著。
表6:社会经济地位与权利意识各成分之间的相关
注:**表示P<.01
(2)社会经济地位等级与儿童权利意识。将社会经济地位划分为高、中、低3个等级,18分及以上为高社会经济地位家庭,12(包括12分)-17分(包括17分)为中等社会经济地位家庭,11分及以下为低社会经济地位家庭,三类家庭数分别为:104、373和420。
分别以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为因变量,以社会经济地位等级为自变量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显示:初中儿童的权利认知(F(2,894)=13.337,P<.001)和权利情感(F(2,894)=7.827,P<.01)存在极其显著的社经地位等级主效应,高、中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极其显著地高于低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见图6、7),未发现儿童权利行为倾向方面的社经地位等级主效应。
图6:不同社经地位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比较
图7:不同社经地位等级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比较
4.对社会经济地位与城乡的综合考察
分别以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为因变量,社经地位等级和城乡为自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分析发现,高社经等级被试全部为城市儿童,中社经等级被试中农村儿童66名,城市儿童307名,低社经等级被试中农村儿童236名,城市儿童184名。卡方检验显示,城乡儿童的社经等级存在显著差异(х2=190.590,P<.001),剔除高社经等级被试后,再次进行卡方检验,发现城乡儿童的社经等级依然存在显著差异(х2=124.002,P<.001),在中社经等级儿童中,城市儿童显著多于农村儿童,在低社经等级儿童中,农村儿童显著多于城市儿童。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在权利认知方面存在极其显著的社经等级主效应(F(2,892)=10.130,P<.001),社经等级与城乡之间的交互作用极其显著(F(1,892)=7.896,P<.01))。进一步简单效应检验发现,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存在极其显著的城乡差异(t=3.084,P<.01),城市儿童权利认知得分显著高于农村儿童;中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不存在显著城乡差异(t=-1.135,P>.05)。简单效应检验还发现,城市高、中、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不存在显著差异((F(2,592)=1.374,P>.05),农村中、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存在显著差异(t=4.249,P<.001),中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显著高于低社经等级儿童。
图8:权利认知得分的社经等级、城乡交互作用
在权利情感方面存在极其显著的社经等级主效应(F(2,892)=6.924,P<.01),社经等级与城乡之间的交互作用显著(F(1,892)=3.989,P<.05))。进一步简单效应检验发现,城市高、中、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不存在显著差异((F(2,592)=2.846,P>.05),农村中、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存在显著差异(t=2.993,P<.01),中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情感得分显著高于低社经等级儿童。
图9:权利情感得分的社经等级、城乡交互作用
在权利行为倾向方面,不存在城乡、社经等级主效应及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F(1,892)=0.103,F(2,892)=0.550,F(1,892)=0.590,P>.05)。
5.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社经地位对儿童权利意识的影响
分别以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为因变量,父母教养方式、社经地位为自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Enter),结果显示(见表7):家庭社经地位对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具有极其显著的预测作用,家庭的社经地位越高,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越高,父母教养方式对上述两方面的预测作用不明显;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具有极其显著的预测作用,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具有更强的权利行为倾向,家庭社经地位预测作用不显著。
表7:权利意识对父母教养方式、家庭社经地位的回归
四、分析与讨论
1.关于儿童权利意识结构
本研究对于儿童权利意识的理论构想是权利认知、权利情感、权利评价和权利行为倾向,但是通过因素分析却发现原来构想的权利评价题目与权利行为倾向题目落在一个因子上。这说明权利评价不是权利意识结构中的独立成分。权利评价是儿童对权利现象进行道义上的评价或价值上的判断,它直接影响儿童是否做出某种权利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权利评价也是权利行为倾向的直接反映。因素分析显示,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三个因子之间具有低度正相关,三个因子与总问卷呈中高度正相关。因此,儿童权利意识的心理结构从本质上说包括上述三种相对独立的成分,即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
本研究显示,儿童权利意识中,权利认知得分最高,权利行为倾向其次,得分最低的是权利情感。这说明儿童权利意识的三种成分的发展不是同步的。这与目前我国整体的权利文化氛围和教育培养模式的影响分不开。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尊重与张扬权利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但由于受传统影响,整个社会对儿童权利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尊重,儿童权利受到践踏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这种氛围不利于培养儿童积极的权利情感,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儿童的权利行为。而由于我们目前的教育更强调知识的灌输,更多地对儿童进行权利认知教育而不是权利行为实践和权利情感培养,所以儿童的权利认知得分较高。
研究还显示,初中儿童的权利认知呈随年级升高而逐步增长的趋势,而权利行为倾向却呈随年级升高而降低的趋势,权利情感未表现出明显的增长或降低的趋势。一般来说,权利认知是权利行为的前提,而权利情感在一定程度上能激发个体的权利行为。在本研究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由于儿童的权利情感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甚至还表现出不太明显的下降趋势,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在认知程度得到提高的同时呈现出相反的趋势。
个体对权利的情感是个体从心理上对权利现象的认同、喜好,是个体从内心对权利的感受【8】。权利情感的逐步培养和升华最终发展成为个体对权利的信仰,信仰是个体最高级的情感,这种情感一经产生,就会成为个体主张和维护权利的重要推动力量。甚至可以说,权利信仰决定着人们的权利行为。“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的存在方式。”【9】“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权利也应当被信仰,否则我们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在权利意识的三种成分中,权利情感是介于权利认知和权利行为之间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中介因素。对于儿童而言,在进行权利认知教育的同时培养起积极的权利情感,是提高其权利意识的重要途径。
2.关于儿童权利意识的城乡与社会经济地位差异
研究发现,如果做单一因素考察,社会经济地位和城乡均存在显著的主效应:高、中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极其显著地高于低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城市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显著高于农村儿童。如果对于城乡和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做综合考察,城乡主效应消失,社经地位等级主效应显著。这再一次验证了社会经济地位(SES)作为一种综合性指标,是一个有效的、可以代表家庭环境的稳定变量。在我国,城乡差异对于家庭来说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经济地位差异。
对于社经地位等级和城乡变量的综合考察还发现了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简单效应检验显示,在农村,中等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的儿童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显著高于低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城市高、中、低社经等级儿童的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得分不存在显著差异;在低社会经济地位等级儿童中,城市儿童的权利认知程度高于农村儿童。上述结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和总结:
首先,权利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其整体发展水平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中国,城市和农村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亚环境,城乡之间的差别是社会最基本的结构性差别,实际上包含着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中国社会日益告别“熟人的社会”而步入“陌生人的社会”,这种趋势和现象在集中表现在城市。在“陌生人的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会最大限度地得到激发【10】。由于更多的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因素,中国的城市文化更早更强烈的接受了个体意识、自我张扬、主体性、平等等有利于权利意识发展的文化价值。而农村由于发展的滞后性,其文化也相对保守,其中有更多的“亲亲相亲”、“知足忍让”、“权威崇拜”、“男尊女卑”等不利于权利意识发展的价值观念。
其次,农村处于中等社经等级的儿童其父母多为私营企业主或教师、医生等,他们或者有机会接触更多的城市文化,或者文化程度较高,能带给子女更多的城市文化方面的影响。这些儿童受到城市文化的熏陶,其权利意识水平更接近城市儿童。
再次,处于低社经地位的儿童,由于父母教育的缺位或父母影响的无力,他们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更容易受到生存大环境的影响。城市儿童受城市环境影响,农村儿童受农村环境影响。因此,低社经地位儿童表现出的权利认知的城乡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当前中国城市与农村的文化差异。高鸿钧等人的研究也发现,城市人口的权利意识明显强于农村人口。
总之,不同生存环境的儿童群体,其权利意识除烙有时代印记外,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群体生存亚环境的影响。城乡文化价值的差异直接促成了城乡儿童权利意识发展的不均衡,而这种文化差异的背后是巨大的城乡结构性差异。着力弥合城乡差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投入,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生存环境,提高农村的教育质量,才能最终改善农村儿童的整体劣势地位,促进其权利意识的整体提高。
3.关于儿童权利意识的家庭影响因素
对于影响儿童权利意识的家庭因素,本研究选取了家庭SES与父母教养方式进行考察。相对于家庭SES,父母教养方式更直接地作用于儿童权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显示,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认知程度最高,权利行为倾向最强。权利意识作为一种伦理精神,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威型教养方式是以承认和主张儿童的权利为主要特征的,权威型的父母培养并尊重儿童的权利意识。在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父母和儿童是平等的权利主体,父母尊重儿童的参与权、选择权,不会把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强加于儿童。在这种教养环境中,儿童潜移默化地获得了权利意识:我应该获得尊重,这是我的权利;我是这个家庭的一员,参与家庭事务的讨论和管理是我的权利等等。许多来自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表明,当父母采取权威型教养方式时,其子女往往是自信的、自尊的、独立的、自主的【11】【12】,而这些品质正是权利意识发展的基础。
回归分析发现,家庭社经地位与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权利意识的不同成分发挥影响:家庭社经地位影响儿童权利认知的发展和权利情感的培养,父母教养方式更多地作用于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儿童权利意识的作用最终体现在维权行为上,因此,改善父母教养方式,从维权行为入手培养儿童的权利意识是维护儿童权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行为训练最好与权利认知的提高和权利情感的培养相结合,这样才能形成正确、坚定的权利意识,使其最终升华为权利信仰。
五、建 议
本研究显示,就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初中儿童的权利意识虽非淡薄,也不能称为“高涨”,尤其是行为水平和情感水平,远不能起到有效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社会应当转变维权视角,采取积极手段,着力培养儿童的权利意识,通过强化儿童的权利意识,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强大的社会保护与儿童自我保护相结合,是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最佳图画,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首先,要正确处理权利救助和权利意识培养之间的关系。权利救助主要关注的是儿童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案件,针对的是个别儿童,是“事后”的弥补,而权利意识培养面向的是全体儿童,更注重儿童自护意识和自护能力的培养,是“事前”的预防。因此,对儿童进行权利意识培养应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基础性工作,需常抓不懈方能显效;权利救助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措施,体现的是全社会对儿童的尊重与关爱,权利救助需及时有效方能具有公信力。
其次,在外界维护的同时重视儿童的自我保护。传统观念中,儿童只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成人社会既定目标的“加工”对象。然而,在民主、法制的社会中,儿童不仅是保护的对象,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对儿童的保护和教育必须基于对其权利的尊重和张扬【13】。《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第六章关于“青少年自我保护”的规定就曾谈到,自我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儿童少年不仅享有国家、学校、家庭和社会保护的权利,而且享有自我保护的权利,他们不仅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和责任,而且有自我保护的身心基础和能力。在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上,以为了国家、社会的利益预防各种犯罪为目的的外界保护工作已经深入人心,而以儿童为本的、可以称得上是和世界接轨的儿童保护与自我保护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建立和形成。自我保护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对自身权利的了解和主张,对儿童进行权利意识培养既是“开启民智”,又是“授之以渔”,这也是全面提高儿童素质的重要途径。
六、结 论
本研究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儿童权利意识的心理结构包括三种相对独立的成分,即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和权利行为倾向。权利认知是权利行为倾向的前提,权利情感是介于权利认知与权利行为倾向之间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中介因素。权利意识的三种成分在初中儿童中表现出发展的非同步性,权利认知得分最高,权利行为倾向其次,权利情感得分最低。
第二,初中儿童的权利认知表现出随年级升高而增长的趋势,权利行为倾向表现出相反趋势,即随年级升高降低,权利情感未表现出明显的增长或降低趋势。
第三,城市初中儿童的权利认知、权利情感得分均显著高于农村儿童,权利行为倾向未表现出显著的城乡差异。
第四,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行为倾向均具有显著影响。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其权利认知和权利行为倾向得分显著高于忽视、专制和溺爱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
第五,在本研究中,高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的被试全部为城市儿童,中等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的被试中,城市儿童显著多于农村儿童,低社会经济地位等级的被试中,农村儿童显著多于城市儿童。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儿童权利意识的影响更多地表现在农村儿童中。在农村,中等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显著高于低社会经济地位儿童。
第六,在家庭因素中,家庭社经地位对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具有极其显著的预测作用,家庭的社经地位越高,儿童的权利认知和权利情感得分越高;父母教养方式对儿童的权利行为倾向具有极其显著的预测作用,权威型教养方式下的儿童具有更强的权利行为倾向。